晚10许,被告人王某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董某上楼来到其家,即与董某发生争吵、撕打。撕打中王某在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某伟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某当场杀死。次日下午,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被害人董某无故打伤被告人王勇的父亲,又找到王某家,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人王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故应依法从轻判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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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报父仇,手刃“敌人”,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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