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艾伦
4月11日,陕西省高院对张按钮故意杀人、故意破坏财产的事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庭审理。 经过6个小时的审理,二审法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意味着被扣除的一审死刑判决将被维持,并在得到最高法院批准后执行。
这个结果出乎意料。 虽然主张“为母亲报仇”,但张按钮故意在众人面前残忍杀害3人的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根据现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死刑是最意外的结果。 但意外的是,二审法庭依然驳回了辩方提出的扣球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我认为法院完全没有必要驳回这个申请,但继续驳回似乎反而违背了正当程序的精神。 最高法院建议,在后续的死刑复核过程中补充对张按钮的精神疾病鉴定,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首先,法庭驳回精神疾病鉴定申请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检察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不必要也不应该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张按钮母系、父系亲属都可以证明张按钮体的健康,没有家族精神史的张按钮入伍,在没有异常行为表现的犯罪前,张扣除进行了周密的计划。 后来张按钮迅速逃离现场,为了防止失踪,特意没有手机。 审判后回答问题的思路很清楚,逻辑正常。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对此表示全面赞同。 但是,这些是不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充分理由吗? 在检察机关提出的理由中,家族无精神史、入伍无异常的历史及其犯罪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严格来说,其犯罪过程与言行是否正常同样与有无精神疾病无关。 检察方面当然认为上述事实是扣环没有精神疾病的理由,但这和是否应该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是两个问题,不应该有逻辑上的混淆和模糊。
其次,是否把拉按钮作为精神疾病的鉴定,首先应该是程序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本质不仅是通过正当程序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而且是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当然包括精神疾病的抗辩。 所以,既然案件后扣扣中一直存在精神疾病的疑问,在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确定并提出了这个问题,法庭不应该驳回。
再次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与其结果如何,还不如不进行鉴定。 鉴定只不过是两个结果,要么有精神病,要么没有。 如果有精神疾病,张按钮有法定的减轻、减轻、不负刑事责任的情节,进行正确的量刑,不能从源头上误会可能的冤罪。 在被鉴定为没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对辩护人的答辩也有说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的执行,这样的处罚成为罪恶,不仅依法处罚了犯罪,而且明确了程序的正义。
在这里,我需要提到比较流行的说法。 也就是说,对张按钮申请进行精神鉴定是试图通过精神鉴定推迟或阻碍判决。 这是没有根据的,一是鉴定需要时间,但显然不能切断整个诉讼过程。 另外,这是嫌疑犯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这项权利,不需要“企图”。 辩护方坚持提出,公众也同样怀疑的情况下,张按钮是否有精神疾病,已经属于此案定罪的“合理怀疑”,必须通过鉴定程序提出确定的专业意见。
在像挽留那样杀死多数的恶性事件中,似乎现在没有需要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统一标准,但在类似事件的解决过程中,似乎形成了“几乎不鉴定,鉴定为例外”的惯例。 我认为这对依法保障被告的辩护权来说不是个好趋势。 既然法律有依据,鉴定结果无论如何都是有利无害的,但在辩方继续申请的情况下,如果能得到积极良性的互动响应,我相信这是案例公正以外的更长期的法治成果。
(作者是法律学家)
(本文来自经济注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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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为何不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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