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8月18日,世界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一年后的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于9月10日正式挂牌,广州互联网法院即将成立。 为了规范互联网法院的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条例》实现了"电子交付"和"在线获取电子数据"等多项创新,其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法律上确认了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和区块链等证书的安全和存储手段。 区块链存单和可信时间戳完全识别?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从此电子数据在诉讼中获得了法律地位。 目前,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如金融纠纷中的“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和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转让电子合同、软件源文件、侵权网页”等,都需要电子证据来证明。然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难以提取和保存等“先天不足”的特点。 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获得司法认可?这一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对区块链等新技术取证方式的认可。 其中,《条例》第十一条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进行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平台经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规定出台之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中国首例以区块链为存单的案件。“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在华泰一传媒公司诉童童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就区块链押金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就使用区块链押金技术作出一审判决。形成的证据已被认可。”上海蓝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鲍乐东说。 《财经》杂志采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工程师徐晓东时,徐晓东介绍说,哈希值验证是密码学的基础。理论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逻辑运算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可篡改的“身份证”,以保证其完整性。同时也是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环节。可信时间戳是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电子证书,证明电子文件存在,在某一时间点是完整的、可验证的。区块链证书存储意味着通过特殊的分散分布式计算创建更多的节点记录值,增强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篡改性。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马策表示,这一规定不能照字面解释。“很多机构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完全认可了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和区块链来存放证书的技术,这是一种误解。各种存管技术能否被司法机关认可,最重要的还是真实性,所以对本文的理解也应该回归到‘能证明其真实性’的立足点。” 他认为,无论是时间戳还是区块链,它本质上都是一种保护和存储证书的技术,是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在被这些技术保存之前,如果由于网络或设备环境而被篡改,则在数据生成的瞬间就被假定为不可信,电子数据经过取证平台认证后,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 同样,鲍乐东也认为,要保证相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储存在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应该完整和真实;二、保管阶段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存储介质,已经被证实是难以篡改的,并且在存储中是稳定的。 “杭州经验与杭州秘密”电子证据平台 作为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的审判规则和裁判规则,在互联网空治理的探索中屡创纪录,形成了可以复制和推广的互联网司法“杭州经验”。 在这个“杭州经验”背后,6月28日推出的国内首个电子证据平台非常有意思,因为它实现了“证据有准入,安全有保障,审判有基础”的价值功能。自平台上线以来,已有近300万张证书存入。 据悉,该平台在证据和庭审之间建立了专门的数据通道,可以与多个电子数据源对接,使电子证据的收集、传输、保存和提取更加方便、安全和高效。 电子数据由第三方数据持有人(淘宝、JD.COM等电商平台、互金平台、理财平台等)传输到电子证据平台。)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者(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名平台、存管平台),有效解决了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困难,节省了出庭作证和质证的经济和精力成本。 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突破性尝试,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条例》之前,电子证据平台率先采用哈希值反向验证、时间戳等技术。而且还接入了专业可信的第三方存管平台,解决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验证问题。据杭州互联网电子证据平台的搭建者杭州安村网络科技负责人介绍,其实杭州互联网电子证据平台采用的是区块链哈希验证技术,只存储哈希,不存储原文。只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谨慎起见,不着重宣传。司法解释第11条也承认电子存证平台的合法性。“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规定,与存放发明证据的过程几乎相同”。安村负责人自豪地说。 马策表示,平台接入方可以将当事人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摘要存储在证据平台中,并获取保证金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院诉讼平台输入保证金编号,保证金平台将数据推送至证据平台,经核实后导入诉讼平台。这种举证方式实际上颠覆了司法程序中传统的举证形式,即方便当事人举证,使司法机关在整体上适应了审判模式,意义重大。 鲍乐东也对电子证据平台给予了高度评价。“电子证据平台的推出对于规范和完善电子数据的获取、传输和交换流程非常必要;电子证据平台与可信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对接,并由身份认证、数据保存、云存储等网络技术支撑。在一些诉讼中,当当事人提交原始电子证据时,可以利用平台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平台的创新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的固有缺陷,为法院依法审查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标题:[商业信息]区块链固证存证技术首获最高法认可 司法解释里还蕴藏着“杭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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