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昨天发布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2019〕8号、9号、10号、11号),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民间资金业务包括内部控制管理、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消息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的相关基金文件数据未妥善保存,无法确认该文件数据的一部分发生了3起违法行为。
根据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方便国鹏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发行私募基金,青岛日元金融投资发行的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1号合同型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2号合同型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 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没有实际管理这些基金的人,无法确定投入的基础资产。
杨保龙作为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股东、实际管理者,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上述问题负有首要责任的任顺英时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上述问题直接负责。 朱先生是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的上述问题直接负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券监督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杨保龙、任顺英、朱泷分别签发警告函。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管理者和从事私募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管理者)管理和运用私募财产,从事私募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销售机构)和其他民间 私募职工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私募管理者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报告管理者及其员工的关系新闻、被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杠杆的运用情况,定期更新,报告的复印件真实、准确、准确。 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者必须在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营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必须建立私募基金管理者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新闻系统。 基金业协会必须严格保密私人资金管理者和私人资金新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私募管理者、私募管理者、私募销售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派遣机构对其进行纠正、监督管理
以下是原文。
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采取发行警告状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19〕8日
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
最近,我局对你们企业私募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 经过调查,你的企业有以下问题。
(1)你的企业因内部控制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履行职务,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你的企业方便国鹏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发行私募基金。 你们企业发行的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1号合同型私募基金、青岛日元融国鹏盛世2号合同型私募基金的实际招聘、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新闻披露的员工都是国鹏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从事的。 你的企业没有实际管理这些基金,无法确定投入的基础资产。
(二)你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消息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 调查结果表明,你们企业的实际工作地点不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注册地;注册的高级管理层朱鹮、任顺英、谢朝晖实际上没有履行职务。 关联的财务报告没有及时更新。。
(三)你的企业没有妥善保存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合同型私人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合同型私人基金相关资料,不能确定这部分资料的下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在采取对你的企业出具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本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对杨保龙签发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19〕9号
杨保龙:
最近,我局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计。 调查显示,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部控制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未尽职,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新闻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三是相关基金的文件数据没有妥善保存。
你作为企业股东、实际管理者,对该企业的上述问题负有首要责任,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你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应该认真吸取教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对本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对任顺英签发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19〕10号
任顺英:
最近,我局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计。 调查显示,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部控制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未尽职,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新闻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三是相关基金的文件数据没有妥善保存。
你是时任企业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责任,对该企业的上述问题直接负责,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你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应该认真吸取教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对本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采取对朱鹮发行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19〕11日
朱鹮:
最近,我局对青岛日元金融投资有限企业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计。 调查显示,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部控制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未尽职,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义务。 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注册备案新闻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三是相关基金的文件数据没有妥善保存。
你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对该企业的上述问题直接负责,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你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应该认真吸取教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对本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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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青岛圆融投资吃4张警示函 发行私募基金只负责"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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