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文
近年来,受财政部大而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政策的诱惑,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快速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通过改革、合并等方法,多个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特殊的普通合作社制突破了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发展的瓶颈 另外,还必须观察到迅速发展的现状还有很多缺点。
特殊的一般合作制度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作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20世纪20年代前后,在美国,专业服务机构的第一种组织形式是一般的合作制度,合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全体合作伙伴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世纪60年代,有些节约社区和存款社区被法律允许银行使用浮动市场利率,以前传来的利润来源消失,不得不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金融投机项目。 但是,无法收回投资,许多社区宣布破产。 这样的社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除了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反行为,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被依法追究了渎职责任。 没有参与这种执行活动的无辜伙伴必须让个人财产的代理人承受。 20世纪80年代频繁发生的这种诉讼,迫使专家改革以前合作法中流传的合作伙伴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 特别是在专家合作组织规模扩大的条件下,合作的人性逐渐下降,伙伴一代受到的不合理状况越来越明显。 因此,以免除专业伙伴的无限连带责任为第一优势的有限责任合作制度应运而生。 1991年,德克萨斯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 非常有利于专家的工作需要,特别符合这样的组织工作优势,因此很快在全美普及。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原因是处理专业人士服务机构的规模化经营及其组织成员的无限连带责任问题。
由于专业机构服务地区的扩大、服务分工的细分、多和混合化,专业伙伴之间的人性逐渐下降,以前传递给合作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在大规模专业服务机构中的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 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探索中,英美等国从股东负责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中寻求答案。 因此,英国于1989年编纂了《企业法》,允许会计师行进行企业化改革。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解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化禁令,然后专门设计了集中企业独立性和合作灵活性双重优点的新的有限责任企业制度。 但是,这些改革总是不受专家欢迎。 其理由是专家在执行上的优势和企业人格的独立性没有融合。 企业独立财产制度、冗长复杂的管理程序、财务新闻公开等法律要求完全违背了专业服务机构的个人执行形象、经营灵活性、合作新闻不公开等管理理念。 大规模的专业服务机构面临着以前流传下来的合作制度危机,期待着在无法选择企业制的情况下寻找新的组织形态来处理这种问题。 因此,产生的有限责任合作制度必然打上现代专业服务机构规模化经营的历史烙印,承担着与以前流传下来的合作制度的人性和大规模专业服务机构规模化经营之间矛盾的历史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合作制度产生的最初动力,也是有限责任合作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 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客观上是特定经济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它是非常理想的,不是适用于所有公司形态的组织形式,而是专门用于专家规模化经营的特殊公司组织形式。
特殊的一般合作公司在我国迅速发展的起步较晚,1997年发表的《合作公司法》开始民间投资,为居民的投资经营提供新的途径等方面发挥了出色的作用。 但是,由于合作司法立法时的认知界限,这个法律有点问题。 我国当时《合作公司法》规定的一般合作制度要求所有合作伙伴承担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另外,由于原法不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因此即使这样的机构使用协同制度,也根据有限责任制度提供服务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修改《合作公司法》的过程中,吸收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增加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有限责任合作”的提案,将其改称为“特殊一般合作”。 在这样的“特殊的一般合作”中,各合作伙伴承担的依然是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该制度将合作伙伴的无限连带责任限定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和本人的过失,因此对他人过失引起的合作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行合作制 特别是由于异地分公司独立承包业务,因此比较有效地处理了总部合作伙伴对该合作伙伴过失引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不合理的现象。
这个版本是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作公司法》第55条的规定,“以专业信息和专业技能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别的一般合作公司设立。 特别的一般合作公司是指合作伙伴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负责的一般合作公司。 特别的一般合作公司适用本节的规定如果本节没有规定的话,适用本章第一节到第五节的规定。 ”。 第57条规定:“一个合作伙伴或多个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公司债务的,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合作伙伴的执行活动中,整个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作公司债务和合作公司的其他债务。 ”。 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公司债务,而是《合作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一般合作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有合作伙伴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年5月23日,在中注协发布的《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新闻》中,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前10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模式都是特殊的一般合作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是向用户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偿服务的机构。 在为顾客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经常起到决策性的作用,与合作公司自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法等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合作伙伴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这也是我国设立特殊一般合作制度的立法本意,不会因某个合作伙伴的过失而使其他无过失的合作伙伴产生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为大规模专业服务机构健康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特殊的普通合作制度保存了普通合作社制下的附加保证机制的优点,而且比较好地降低了执行风险,而且提高了执行质量,结合了合作社制和有限责任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各自的合理成分,并排除了两者的不足
但是,必须观察的是,中国的《合作公司法》中对特殊合作的规定比较少,在对过失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责任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何体现特殊的一般合作制度的“特殊性”还存在很大欠缺,进一步完善 发生了与审计报告相关的一些事项,监督管理机构在立案调查的过程和最终处罚结果中有“股连”现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手续规定》第22条,“在审查申请资料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4)为申请人制作、发行申请资料的证券企业、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构搜查,尚未结束,有关行为必须为该申请人提供服务 ……”年6月,立信、瑞华、大华、众华、兴华、同等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业务由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束,证监会中止了ipo和再融资审查资料的受理,也受到了合并重组业务的影响。 以中国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为例,当年有4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立信不仅在调查阶段接受了同类业务,还于年6月15日暂停新的证券业务,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很明显,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不当执行行为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结果,发现特殊的一般合作制度与本来的目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是矛盾的。
特殊普通合作社制的设立,必须消除因他人的过失和不正当行为而牵累自己的担心。 这种责任隔离不仅在具体案例结果的处罚通知中,而且勾结注册会计师执行过程的各个阶段,使合作伙伴摆脱各种顾虑,凝聚许多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促进会计事务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领域的迅速发展
(作者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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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律师张凯: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由来与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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