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关键词。一些国有企业在其章程中增加了“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是董事会和经理层重大决策问题的‘前置程序’”的规定,这与《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不一致。元光软件董事长陈利浩根据中央政府“整合”和“嵌入”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措施,发表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20190123期上。

[创业资讯]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架构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结构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作者:陈利浩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时,始终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方方面面”,“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2018年9月,他在视察东北时再次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始终如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是一致的。”可见,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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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党的领导和组织“整合”和“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是一项需要精心设计和全面实施的系统工程。在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出台之前,一些国有企业采取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是董事会和经理层重大决策问题的‘前置程序’”。但“前置”毕竟不是“整合”或“嵌入”。要在国有企业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各个环节设计有效的机制,把党的领导有效地融入和嵌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管理规定,确保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核心成员同时都是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这些成员在党组织内部达成共识,然后在公司的法律程序中贯彻这些意见,他们就可以在公司的整个决策、经营和监督过程中完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体思路和措施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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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东会层面国有股东代表的委派和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国有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应当委派掌握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被投资公司行业特点和经营状况的干部担任股东代表。股东大会召开前,单一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向股东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层请示并取得授权;国有企业的几个联合控股公司的各国股东代表,应分别请示后,就拟表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取得共识。必要时,几个国有企业联合控股公司的各国股东代表成员也可以成立临时党团,统一思想。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和组织与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大会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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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事会层面,规范理事会成员和主席的任命和管理

【/h/】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委派和指定。因此,SASAC应确保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党组织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管理程序严格检查的干部。

【/h/】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多数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牵头与其他出资国有企业协调,通过股东大会提名和选举程序,确保通过党组织检查的干部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并确保公司董事长为党组织任命的干部。

董事会的党员干部也是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成员。董事会开会决策前,董事会中的党员干部要就重大问题达成共识,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h/】由于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大部分是党的干部,《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因此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保证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干部或党组织信任的同志。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他们的创造力和主动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的选拔退出机制,建立激励充分、约束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需要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结合纪检监察机制强化监事会职能

【/h/】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国有股东也可以通过提名投票程序,保证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党组织选拔或信任的干部。提名时应适当考虑监事会和纪委的交叉任命,以有效履行和保证党领导下的监督职能。

以上的思路和做法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机构的领导方式成功验证。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没有规定重要提案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团“预先批准”,CPPCC《宪法》也没有规定关键提案须经CPPCC党团“预先审查”。该党在NPC和CPPCC作为“领导核心”的作用是通过诸如提名、选举和投票等法律程序,以及通过与NPC和CPPCC的立法、审议和建议的所有方面的整合和嵌入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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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是一致的。因此,需要有效划分企业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依法保障管理者的管理自主权,加快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党对国有企业的嵌入和全过程领导,逐步取代一些国有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把党组织作为具体程序“前沿”环节的做法,不仅可以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完全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范要求,可以有效对抗我国“国有企业扭曲竞争”的责难,彰显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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